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执29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21]第08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722664.51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19458.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882671.00元。被执行人已按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21]第0856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21]第085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执行费31227.00元,被执行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21]第085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