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异6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靳世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2)吉01执2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宇信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宇信公司对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宇信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宇信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翠翠
审判员  蒋振华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