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2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朝鲜族,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图们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民终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据此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原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2402执4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