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755辽宁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1755号之一
原告:辽宁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
法定代表人:郭佳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学民。
原告辽宁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辽宁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8元,减半收取89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雅颂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