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141号
原告: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西亭自然村“金包银”D3幢2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73122E。
法定代表人:郑亚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华、罗亚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故宫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35712C。
法定代表人:李孟忠。
原告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厦门沃德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将本公司诉请的反担保保证金退还给了本公司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