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384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土楼村新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76034857J。

法定代表人:柯淮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建、俞琳林,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西亭自然村“金包银”D3幢2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73122E。

法定代表人:郑亚妹。

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闽0212民初38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政务中心支行,账号:×××66,户名: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80354.75元为限。现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政务中心支行,账号:×××66,户名: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80354.75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道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艺晴

书 记 员 洪晓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