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3845-2号
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土楼村新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76034857J。
法定代表人:柯淮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建、俞琳林,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西亭自然村“金包银”D3幢2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73122E。
法定代表人:郑亚妹。
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道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艺晴
书 记 员 洪晓君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