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自然村“金包银”D3幢2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73122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市集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3元,减半收取计3511.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