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32民初537号
原告宜君县鹏辉路桥建筑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君县尧生西舍街。
负责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黄陵县双龙镇西峪村。住所地:黄陵县双龙镇西峪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宜君县鹏辉路桥建筑队与被告黄陵县双龙镇西峪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宜君县鹏辉路桥建筑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君县鹏辉路桥建筑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君县鹏辉路桥建筑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计2443元,由原告宜君县鹏辉路桥建筑队负担。
审判长冯娅鸽
代理审判员黄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