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河北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2050号
原告:广州市恒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四和竹基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64021937Y。
法定代表人:曾宪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绰敏,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北环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3MA08PRAQOW。
法定代表人:许亚武。
被告:崔永辉,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告广州市恒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恒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146元),由原告广州市恒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满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林桂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