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润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润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世双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润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总部城05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4485246C。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春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洪源新街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95HPE3Q。

法定代表人:宋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婷,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现住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洪源新街2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从伟,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宏润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公司”)、宋婷、罗从伟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润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胥春风,被上诉人罗从伟及***发公司、宋婷、罗从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对于雇佣周国平的主体单位、宋婷与***发公司是否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上诉人四川宏润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雨林

审判员  邱学南

审判员  宋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