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33号
原告:石棉县远程机械厂,经营场所石棉县***。
经营者:**,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棉县远程机械厂与被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石棉县远程机械厂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远程机械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棉县远程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石棉县远程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冯 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