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759号
原告:***,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附8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8元,减半收取计16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