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759号 原告:***,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附8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8元,减半收取计16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