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11民初47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申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413号、415号。
经营者:**,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四川攀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龙珠路8号3幢2单元3-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申机电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攀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申机电经营部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申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蒲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