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333号
申请人:***,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址: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四川跃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跃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2020年9月9日,本院出具(2020)川0302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街远达.南湖郡西区××栋车库××层车库××号(证件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街远达.南湖郡西区××栋××号(证件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川0302执保333号
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跃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川0302执保333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通达南街远达.南湖郡西区16栋车库-1层车库-1-77号(证件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通达南街远达.南湖郡西区1栋2-2-3号(证件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附:(2020)川0302执保33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813-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