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财保119号
申请人:***,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四川跃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长土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陛,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跃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跃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4,30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跃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4,3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曾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