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弘仕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5551号
原告:重庆弘仕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滴水坝社上马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43149F。
法定代表人:*太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安路2号4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75322A。
法定代表人:高利,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弘仕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故原告重庆弘仕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弘仕通电线电缆有限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弘仕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重庆弘仕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