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财保93号
申请人:重庆华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百果路33号附17号华辰财富广场2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BTBT3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福安路2号4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7532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重庆华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华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价值4025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重庆华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移送保全,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华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华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2533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华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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