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罚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725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何世界,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小毅,该办工程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业昂,该办工程室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强。

申请执行人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作出的渠人防易缴决字[2020]第10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作出的渠人防易缴决字[2020]第10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熊 英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王金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