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725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何世界,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小毅,该办工程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业昂,该办工程室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强。
申请执行人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作出的渠人防易缴决字[2020]第10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作出的渠人防易缴决字[2020]第10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熊 英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王金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