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6619号
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街道团结闸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392956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洁,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覆卮村覆卮山游客服务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9DF87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或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