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财保40号
申请人: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街道团结闸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392956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洁,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覆卮村覆卮山游客服务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9DF87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晨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晨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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