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2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月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云融中心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覆厄村覆卮山游客服务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月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晨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嘉兴月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月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兴月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嘉兴月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