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天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1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为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梅丽,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地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朝阳二路(水木清华南苑10幢3单元2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郭力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增辉,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刚,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地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首先,在程序方面,本院作出的(2021)豫08民终2635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三期建设项目3号教学楼项目,系李文利实际投资承包,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是中间环节的非法转包人,因此,是否应追加李文利参加诉讼。
其次,在实体方面,***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但仅提交两份合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施工情况、工人发放工资,购买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等情况,履行施工义务之后,谁验收,谁结算。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是否是实际施工人,其与河南地天建设有限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借用资质还是转包。***与李文利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谁应支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米新秀
审 判 员 武丽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谢 芳
书 记 员 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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