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981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威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曲尺塘路6号文笔嘉园1幢9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威越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通过协商方式理清外部债权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