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21民初267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威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曲尺塘路**文笔嘉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威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