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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威越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21民初267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威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曲尺塘路**文笔嘉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威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