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21民初2398号
原告:***,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福建威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曲尺塘路6号文笔嘉园1幢904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威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