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与被告福建省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