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与福建省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21民初2044号
原告: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住所福建省福鼎市兰田双岳项目区管理房边**。
经营者:***,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住福建省福鼎市iv>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万豪华庭**楼**iv>
法定代表人:俞灿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住福建省福鼎市>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与被告福建省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福鼎市裕盛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