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鹰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瑞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27民初1655号 原告:福建瑞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UGJX15,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路1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县区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99B64A,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工路19号1号办公楼**汇工程建设5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瑞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瑞利公司)与被告****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瑞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汇公司支付货款1124066.5元;2.判令**汇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56852元(以未付货款为基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2年3月1日始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汇公司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瑞利公司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汇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0000元(以未付货款为基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2年3月1日始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9月29日,瑞利公司以与**汇公司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瑞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瑞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福建瑞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