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丰烁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21民初1021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福建丰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集贤社区聚财弄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丰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烁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丰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丰烁公司支付***房屋损坏修复费用250000元(具体金额以鉴定为准)。事实与理由:***系霞浦县××街道××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9年间丰烁公司承包建设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月波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位于改造项目南边,因该项目的施工对***房屋完整性等有所影响,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的房屋以丰烁公司施工前做的沉降检测为准;2.丰烁公司竣工后再次为***房屋做沉降检测,若经检测是因丰烁公司施工引起***房屋损坏,丰烁公司应予赔偿;3.***房屋的损坏程度丰烁公司应参照东吾华庭、东方绿城和长溪兰庭对影响户的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协议签订后,丰烁公司对包含***房屋在内的四幢房屋进行了沉降检测,2019年4月份丰烁公司对项目地基进行压实时,压力过大造成***房屋西边墙体严重断裂,房屋正大门、一层卫生间小门严重变形,房屋下水道的水反流至室内大厅,房屋平台落水方向改变。项目虽已竣工,但损害事件发生至今,***多次与丰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 丰烁公司辩称,***提出的房屋损坏没有事实依据,要求赔偿也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间,丰烁公司承包建设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月波亭棚户区改造项目,***系霞浦县××街道××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位于改造项目南边。因当心项目施工对房屋造成影响,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的房屋以丰烁公司施工前做的沉降检测为准;2.丰烁公司竣工后再次为***房屋做沉降检测,若经检测是因丰烁公司施工引起***房屋损坏,丰烁公司应予赔偿;3.***房屋的损坏程度丰烁公司应参照东吾华庭、东方绿城和长溪兰庭对影响户的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协议签订后,丰烁公司委托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了沉降观测,改造项目竣工后,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再次进行沉降观测,并作出监测结论:1.两次监测房屋裂缝数据变化不大,未发现明显新增加的裂缝损伤,裂缝宽度未超过《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关于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宽度限制要求;2.通过本次沉降与前一次沉降的数据对比,观测的623d内沉降观测点位累计沉降量介于0.98mm~2.41mm之间,平均沉降速率介于0.0016mm/d~0.0039/d之间,参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7.1.5关于建筑沉降达到稳定状态的限值要求,目前上述建筑沉降基本趋于稳定。***提供的照明显示,其房屋存在墙体开裂等情形。诉讼期间,***申请对霞浦县××街道××号房屋的损坏与丰烁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并委托福建天评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因***未能缴纳鉴定费用,本院撤回委托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的照片虽然能证实其房屋存在损坏,但该损坏是否系由丰烁公司造成,以及相应的修复费用均无相应证据证实,***申请的鉴定也因其自身原因未能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诉请丰烁公司支付房屋恢复原状费用2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