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耀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利与湖北耀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民初1111号 原告:**利,男,生于1989年5月2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耀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康乐社区南化路*号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48XE1N4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0年7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诉讼文书等。 被告:张姣,女,生于1983年10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男,生于1988年7月2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诉被告湖北耀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5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明 瑞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