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耀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耀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3民初136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湖北耀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康乐社区南化路3号里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耀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