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5811号 申请人: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10525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07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