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10525号
申请人: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与***交叉口橄榄城都市广场A座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17308652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75号1号楼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512706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申请人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价值25万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