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2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75号1号楼3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与***交叉口橄榄城都市广场A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10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