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保1490号
申请人: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英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05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前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