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58135127R,住所地:随州市西城白云湖东堤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722057025T,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东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303民初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