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88号。
法定代表人:金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经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武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何家湖街与工业二路交界处(江南实业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保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龙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90号苏宁广场2幢(8-23层)17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威德焊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八元街25-3号。
法定代表人:何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武汉武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锅公司)、汕头市龙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哈尔滨威德焊接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德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5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达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威达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威达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电公司、武锅公司、龙某公司、威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审原告中电公司起诉武锅公司、威达公司、龙某公司、威德公司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中电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在本案原审原告中电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武锅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威达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开元
审判员  叶 宇
审判员  冯雅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