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1388号
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计1306元,由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