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财保120号
申请人:**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A1116)、(A111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分别为834038.63元、400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5000000元。2023年6月12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4038.6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财产线索:
户名: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昌支行
账号:4218********
户名: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东湖支行
账号:0502********
户名: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市工行武珞路办
账号:3202********
户名:***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武汉江夏支行
账号: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