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6827号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鲁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街16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锅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确认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