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泰而安建设有限公司、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52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泰而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陆河县城。
法定代表人:余锡才。
委托代理人:罗海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
法定代表人:林菓。
关于广东泰而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523民初228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以(2020)粤1523执162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拍卖程序,由于被执行人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不宜分拆,关联(2020)粤1523执207号、(2020)粤1523执208号案合并处置。本院依法以(2020)粤1523执162号案于2021年6月14日委托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陆河县河口镇新河工业园区内陆河首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资产,并由竞买人陆河国泰青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5696376元的最高价竞得。广东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于2021年11月3日向我院提出《执行款暂缓分配申请书》,因广东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不服(2019)粤152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于2020年9月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2020粤1523民撤2号),要求撤销广东泰而安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因案件正在审理阶段,特申请暂缓对该执行款分配。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志如
审 判 员 彭树潺
审 判 员 张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丽霞
书 记 员 罗润悦
3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