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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绿源环保有限公司诉陕西长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咸阳绿缘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陕西长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咸阳绿源环保有限公司诉陕西长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咸阳绿源环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76000元及利息总计828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8376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