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民初6455号
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539号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史东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6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张天安。
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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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小维
书 记 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