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5463号
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539号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史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闯,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雪,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10207.5元,由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