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5461号
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539号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闯,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雪,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4.5元,由原告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