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151号
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12号3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易家湾株易路口(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2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76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20504602023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76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63.84元,由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