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764号
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12号3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巡区大港世纪大道12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双迎大厦写字楼18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60482.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60482.0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