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205号 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12号3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8427169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满族,1994年3月16日生,该公司法务,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9月22日生,该公司法务,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458276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2405.28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72405.28元。2022年10月25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2405.2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82元,由申请人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