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某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执恢1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马鬃岭路以北、都灵精密机械项目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6754667X2(1-4)。

法定代表人:孟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河南路金盛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284721X5(1-1)。

法定代表人:江守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判决义务。在对被执行人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金寨县××镇××路××广场××栋××铺房屋进行拍卖过程中,该房屋于2021年2月25日第二次拍卖流拍,现经申请人确认,该房屋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抵付案款12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省金寨县××镇××路××广场××栋××铺房屋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金寨县××镇××路××广场××栋××铺房屋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26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付案款1260000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伟

审判员 胡先武

审判员 鲁胜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书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