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4民初838号
原告:**中,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瑞,安徽英锐(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茂鑫,安徽英锐(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马鬃岭路以北、都灵精密机械项目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6754667X2。
法定代表人:孟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健,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5040032365888。
法定代表人:陈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利,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与被告***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泰建设公司)、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集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中工程款425612.45元,并自2018年7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人民政府在未支付工程款本息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工程系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2016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2016年9月7日,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与叶集区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发布竞争性谈判文件公告,对洪集镇2016农村公路畅通工程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项目编号为YJCG-TP2016060。公告内容如下: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最高限价……,九标段为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2016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陶老庄路、新苗路、东岳路)93万元;十标段为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2016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余楼路、大桥路)61万元。
此后,被告骏泰建设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取得该项目中的第九标段、第十标段工程施工权,并于2016年9月22日与六安市洪集镇政府签订《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工程名称为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叶集区洪集镇,工程内容和范围未九标段、十标段,工程总造价为1392686.45元,工程质量为合格,开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11月30日。
被告***泰公司取得施工权后,又将该案涉工程转包给**中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7月11日进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有叶集区交通局、叶集区农管局、叶集区财政局、叶集区建投公司、和安徽同方工程咨询设计公司。验收鉴定书第四项建设规模及性质明确:加宽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在原有3.5米宽度路面加宽1米,加宽后路基宽5.5米,路面宽4.5米;第八项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明确:加宽路,陶老庄路2.507km、新苗路1.079km、东岳路1.575km、余楼路2.54km、大桥路0.856km。内容有圆管涵、路基土石方工程、基层工程、面层工程、培土路肩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等。该工程质量合格。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明确:一、工程内容:叶集区洪集镇农村道路畅通工程(9标段、10标段);五、建设规模及性质:加宽道路;七、批准概算139.2686万元;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结论……,该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为90分,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满足交工条件,同意通过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显示: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得分为90分,交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均加盖公章,同时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组参加人员均签字确认(有叶集区政府办、叶集区交通局、叶集区农管局、叶集区财政局、叶集区建投公司、洪集镇人民政府、安徽同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派员参加)。
骏泰建设公司与洪集镇政府已就工程款结算完毕,其中第十标段决算金额是588048.43元,但是,洪集镇政府将工程款结算报叶集区审计局审计时,叶集区审计局却罔顾事实(否定竞争性谈判、否定验收鉴定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否定被告洪集镇政府《影响工程造价主要事项情况告知书》说明的客观事实),做出与实际不符的审计报告,造成案涉工程部分(十标段)被核减353925.63元。致使**中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中及洪集镇政府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叶集区审计局纠正错误,尊重事实,做出正确审计报告,但是该局不予改正。**中于2019年5月7日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进行协调,原告撤诉,进行商谈。但是,二被告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中无奈,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于2019年5月7日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骏泰建设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中工程款425612.45元,并自2018年7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洪集镇政府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9年10月22作出(2019)皖150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中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中申请撤回起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皖15终2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中撤回起诉。2021年5月7日,**中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又以同一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本案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兵兵
审 判 员 赵爱华
人民陪审员 胡启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连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